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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未知 来源:东莞律师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7:51:47

  结合公司各部门提出的各个问题,我们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及工程款催收的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纳整理,有针对性的结合案例来加深在坐各位的印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使得公司各部门能得以良性发展。

  第一阶段 工程招投标阶段

  招标投标已逐渐成为建设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因为其具有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的特征。我们讲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合格市场主体的形成;同时,它有利于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真实显示企业的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使得实力强、素质高、经营好的承包商具有竞争力,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承包商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等。那么在招投标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人为风险,其中包括

  (1)招标方原因带来的风险

  ① 违法招标(规避招标,例如我们所说的化整为零)

  (招标文件有排他性内容)

  (招标方式擅自改变)

  (招标主体或项目的非法性)

  ② 评标不规范

  (2)投标方因素带来的风险

  ① 标书内容不真实 (主体资质不够/施工能力、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及主要业绩和社会信誉不足等)

  ② 标书形式和程序上的不合法

  ③ 其中,最为常见和普遍的系违法违规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在我们国家由于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主要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往往就是项目业主,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容易发生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搞假招标,从中获取好处,以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串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如,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泄露标底;招投标者串通抬、压价,中标后吃回扣;第三种常见的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接触,并向投标人透露招标文件以外的必须保密的信息如标底,或者招标人向某些投标人透露其他投标人的信息等。更有甚者,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的行为有: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过程中有关情况的保密性是招标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本法第22条规定,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也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人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

  (2)泄露标底。例如: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透露标底。标底有一定的浮动范围,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将被拒绝。所以投标人为了尽可能地争取中标,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打听标底。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招标人在计算标底时,误将本来为780-800万元的标底额写成78-80万元。在收到的三个投标书中,只有一人的投标价均大大高于80万元。事后招标人以标底额有误为由要求宣布招标无效。我们暂不考虑招标人能否以标底有误为由宣布招标无效。假设严格按照标底来衡量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话,投标人能否将其投标报价限定在标底额幅度内,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案中,我们可以据常识断定,招标人制定的标底就存在着被泄露的可能。正是考虑到标底在招标中的实际作用及其泄露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本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泄露标底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

  招标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警告。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裁决书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裁决书副本还要同时交给受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常驻地派出所。

  具体到《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而言,警告是指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或者招标单位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实施的一种书面的谴责和告诫。

  (2)可以并处罚款。行为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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