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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纠纷与造价管理
作者:胡鹏飞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14 7:25:18
要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2制定合理招标上限价。招标时,有个别业主通过多种方式达到刻意压低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和工程总造价目的,且要求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不得超过标底、上限值,而投标单位即便存在上限价偏低的情况也照投不误,既扰乱了客观市场规律,也引发工程项目后续实施过程中诸多工程结算纠纷。招标人总希望“少花钱多办事”,但这个少和多只是相对的,承包人不可能做亏本买卖。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是控制造价的前提,所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合理的上限价,才是控制造价的最有效手段。同时,施工单位亦应本着诚信、负责的态度参加招投标活动,不能寄希望通过偷工减料来降低投入或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收益从而降低报价获得中标。

  3.2.3慎重确定合同类型:恰当选择合同类型有利于取得竞争性报价,也可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对于大中型工程一般多采用以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对于规模小、技术不复杂、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3.2.4在招标时合同条款就应尽量细化、责任明确,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利益。在编制合同条款时,应注重有关风险和责任的约定,注重对造价的动态控制,注重对价格调整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约定。

  (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注重专用条款的细化。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和完善。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不能写成“见通用条款第几条第几款”,这样就完全失去了专用条款的意义,也就不能体现该工程的特征,为今后工程合同管理及工程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为了根除隐患便于合同管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必须量化、细化、深化。

  (2)程序性条款。程序性条款贯穿于合同行为始终,包括信息往来、计量、工程变更、索赔处理、价款支付等,编写时注意明确具体步骤,约定时间期限,目的在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形成,预防不必要的纠纷。

  (3)有关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尽量减少模棱两可带有争议性的条款出现,少留活口,为以后工程变更结算拟定操作性强的条款。

  (4)工程计量条款。注重计量、计算方法的约定,严格确定计量内容,加强隐蔽工程计量的约定。

  (5)双方权责条款。为进一步划清双方责任,量化风险,应对双方的权责进行明确,尽量减少索赔和争议的发生。应注意合理分摊风险,这也是合同正常履行的有力保证。

  另外招标准备工作、招投标过程中的组织工作及合理的评标方法,也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合理报价的投标人。总之,在招投标过程中,要认真对待每项工作和细节,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多赢双赢的想法、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水平上。

  3.3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的管理

  做好设计变更管理和签证工作是建设方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关健。首先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明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和时限,并严格按规定执行。现实中,既有承包人为了省事、省成本而擅自修改设计,也有发包人为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降低工程造价而擅自进行设计变更。这些不规范的“设计变更”管理行为,是施工阶段造成造价失控、质量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

  其次签证单必须及时和规范,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拖延”、“蒙混过关”战术是不可取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最重要的还是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的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如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需修改图纸,损失有限;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或者施工之前,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后合理变更并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4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管理

  项目管理是多方面的,而造价控制应该是一条主线。也就是说造价控制应该是一个全面反应项目管理好坏的重要要素,质量、进度、安全等等都要以成本为衡量标准。同时,对成本的控制应综合考虑安全、质量、工期、环境保护等各个因素,而不应该片面的孤立的强调成本。如震惊全国的“重庆虹桥垮塌事故”主要原因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再如“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长沙上海城二期工程安全事故”、“株州高架桥坍塌事故”等等,都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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