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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星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9-29 16:18:56
告需注意如下几点:

  (1)鉴定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鉴定人员认识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鉴定人员在法院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认定的情况下,代替法院认定证据[3]。鉴定材料作应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可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和鉴定依据。而鉴定单位是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情况下就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员使用的鉴定材料缺乏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2)另一方面对于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理解上,代替法院作出认定,鉴定人员的这种认定往往是建立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鉴定材料作为依据而得出的结论,而这种结论缺乏公正性[4。

  (2)审判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审判人员的认识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审判人员认为工程鉴定是鉴定单位的事,与法院无关。一方或双方当时人对某异议认为是法律问题而需要法院认定时,法院依然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同时有些问题鉴定人员也认为属于法律问题,需要法院院认定时,法院坚持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2)应当认定的事实没有及时认定,而是通过假设的方式进行后续的程序。如双方当事人各主张一套鉴定方案,合议庭不经审查就要求审价单位按两种方案进行鉴定或尚未确定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就委托司法鉴定。按照法律,法院应该对按哪种方案鉴定,按照定额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应做出认定[5]。

  (二)针对偏差的解决思路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错误,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对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质证,从以下几方面解决此问题:

  (1)质证意见或质证异议的组成

  从纵向角度来看,质证意见主要包括:对鉴定报告的哪个地方、哪个点提出异议;这个地方、这个点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这个地方、这个点存在问题的理由;应该是什么才是正确的。从横向角度来看:1)从专业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比如说,定额、取费标准的适用不当、适用错误,工程量计算错误等。2)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如鉴定材料的采用是否得当的问题。没有对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文件或由一方自制的文件,鉴定单位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涉及证据的认定及质证问题。3)对有异议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总结,并且要提出相应的要求。如要求对错误进行纠正、要求重新鉴定、要求做出说明、要求补充鉴定等。4)有理有据地提出异议。这样从纵向、横向,从不同的角度,有深度地提出异议,这样异议才具体。

  (2)质证意见的准备,

  质证意见的组成包括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6]。所以质证意见的准备需要专业人员和代理人员的参与。专业人员主要包括预算员和造价师;代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因此法律问题由律师法务人员来准备,专业的问题当然由专业人员来提出异议,并进行准备。一般质证意见的顺序是先由专业人员先提出书面的异议,然后与代理人员讨论异议,相互之间达成共识,最后,由代理人员起草书面异议。

  (3)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

  对于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一种是直接说明异议,另一种就是质疑,也就是质询。通过对质证意见的表达可以全面掌握审价报告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提出异议;经过质询,可以针对鉴定人员的回答,再提出异议,同时还可以让法官了解鉴定单位的错误所在。

  (4)质证后应当提出要求

  鉴定报告质证完了,应当提出相关要求,如视情况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对于一些错误,要求纠正;对未做出正面回答的问题,要求正面回答。

  (三)根据解决思路提出的措施

  通过书面的质询意见提出鉴定依据属于法律问题,采纳哪些鉴定依据应该由法院决定;质证时明确提出鉴定材料的审核认定、鉴定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依法做出认定,避免鉴定单位错误行使审判权并导致鉴定错误;以表达不明或缺乏依据等理由,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7]。通过口头以及书面的形式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能较清晰地分清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

  为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减少造成造价纠纷的因素,如遇到造价纠纷需进行造价鉴定时,一定要区分专业及法律问题,不要让鉴定单位代替法院做出判断,亦不要让法庭错误地做出鉴定决定,同时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应与专业工程造价师紧密配合,减少疏漏,降低损失,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资料:

  [1]黄崇廉. 工程造价纠纷中司法鉴定的思考[J]. 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04):16-17

  [2]林伊筠. 水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J]. 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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