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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阶段地铁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第一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0/7 14:02:51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位抓住时机将新增项目的单价报得过高,以提高利润空间,弥补投标阶段恶性竞争造成的保本微利甚至亏本的局面。

  在该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就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约定, 即因合同变更引起的项目, 若原合同清单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 则沿用; 若仅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 则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新单价; 若无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 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我们在实际办理某地铁项目土建工程竣工结算时, 就出现过类似情况, [D站-B站区间]项目在招标阶段设计围护结构为 f 800钻孔桩, 承包商在投标时考虑桩基部分多数会在中标后分包给专业施工队, 故采用了不平衡报价, 将f800钻孔桩混凝土和空桩的人工费按定额含量均乘以 0.6的系数, 到了施工阶段,为了保护其他线路的桩基安全, 部分围护桩设计变更为 f 1000钻孔桩, 承包商借此申报合同变更时将 f 1000 钻孔桩作为合同无可参照的综合单价而完全按定额含量编制新的单价, f1000钻孔桩C25 混凝土为 886.11元m3, 空桩为438.34元m3,我们在审核时按照有类似可参考的综合单价来确定, 即用f800 钻孔桩相应单价中消耗量的下浮比率乘以定额中 f1000钻孔桩的含量, 得出f1000 钻孔桩C25混凝土和空桩单价分别为763.68 元m3和360.29元m3, 比承包商提出的费用减少了128万,竣工结算时承包商向最终的政府审价部门提出异议,但审价部门认为我们的审核依据充分,承包商应承担投标时不平衡报价的风险。

  审核分项正确性,不得重复列项,审核人员对图纸内容.清单项目的划分及项目所包含的内容要很熟悉。

  严格审核材料价格。主材是工程造价中最活跃的部分。建设单位的造价人员应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涌现密切注意市场行情,及时掌握材料信息价格及采购""物美价廉""建材的渠道与施工企业共同管理,使工程投资得到合理的控制。

  审核取费程序及准确性,不得重复取费。审核人员必须对国家现行有关经济政策及本地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各项费用包含的内容很清楚。清楚本合同所采取的合同价格方式。

  某地铁项目工程土建承包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其类别和性质, 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项目总价包干两种承包方式, 前者的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由于图纸或批准的设计变更确实使得工程量发生变化的, 可办理数量的合同变更, 如隧道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等;综合总价包干除了因设计变化及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规模.标准变化可进行费用调整外, 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不再对价格和费用作出调整, 如临时供水.供电.钢支撑.脚手架.技术措施费等;工程实施中因施工图纸变更而出现原清单中未列出的项目时, 按合同约定的编制原则及取费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核。由于合同执行中一旦合同变更成立, 即成为月度支付及最后竣工结算的依据, 故合同变更的审批尤为重要。

  该项目签定工程合同后, 由于路网调整而使该区间内增加了折返线, 引起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单价包干项目数量的较大变更, 在办理此变更的过程中, 承包方对业主的审核提出争议, 其原因是承包方就增加折返线引起石方量增大为由提出增加石方单价,仅此项费用就达 220万元, 但当时招标阶段招标文件中已明确阐述石方比例由投标人根据地质资料及经验综合考虑确定, 中标后该比例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再次进行调整, 故不予调整费用。承包方在投标阶段已充分了解我方提供的详细地质资料, 其经济报价与技术方案均按土方考虑, 因此办理变更时承包商也应承担此风险, 只能沿用原合同单价, 而不应提出增加大额的石方处理费用。

  审核完后,编制符合实际的竣工结算报告,分析投资使用情况,对超支部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今后的工作。

  某地铁项目对工程.资金.合同采用“三权分离”的管理模式, 即工程.投资.合同三大业务既相对独立而又相互监督和制约, 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 其中 26 个工点变更额在7000 万元以下,仅为合同价的 2.05%。

  总之, 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贯穿于项目的建设全过程,而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的话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不多算,不高估冒算。审核时,不依对象与自己亲.熟.好.坏而因人而异,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在以上基础上保证“量”与“价”的准确,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促使竣工结算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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