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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合理低价中标法发展的趋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1 10:59:39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别成本。那么,“不低于成本价”指的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若为“社会平均成本”,则先进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报价将受到排斥,保护了中等及落后企业,不利于我国建筑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若为“企业的个别成本”,在评标时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与此同时,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必将给建筑市场规范运营带来很大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编制的企业定额应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在投标报价时无须对报价的合理性出具任何证明和解释。在技术和施工方案可行的情况下,评标委员可不对所报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使报价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低价中标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1.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于工程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就是说工程担保犹如一把双刃剑,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会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步履为艰,甚至被迫中途停工,造成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并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寻找有担保条件的担保公司作工程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担保公司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承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同时,也可以经过协商,由工程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如果工程业主对上述三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最终是承包商自己害了自己。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对工程业主防范投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有着制约和监督作用。如果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低于本企业的成本价,担保方是不可能为其担保的,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也就没有资格参与投标,自己将自己淘汰出局。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定会严重影响低价中标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不少承包商为了生存或为在投标阶段中胜出,对工程业主的资金落实情况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采取垫资施工的项目屡见不鲜,最终由于不堪重负而导致工程被迫停工,或者偷工减料,或者滥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由此导致的质量事故不胜枚举。承包商连起码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都无法保证,更不用谈施工的安全问题了。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就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制约、监督了工程业主弄虚作假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就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2.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根据质量与费用的辨证关系,相对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必然要求相对应高的费用。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我们分析以后就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在市场经济下,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对另一些人则根本不起作用。2000年1月30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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