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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领域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6 15:26:32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施投资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不足。

  3.民营企业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一支新生力量,但民营企业总体实力不够强大。此外,由于银行信贷资信评级较低等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市场的发展还不能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二)商业银行对项目融资的取向偏好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主要资金供给方,商业银行资金的有效供给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从目前项目融资的实践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程度低,项目融资仍按传统公司融资进行操作,在经营理念、风险控制、审贷机制、人才素质等方面均不适应项目融资运作的需要。

  1.银行选择项目的地域偏好。国内商业银行对于项目选择有较强的地域偏好,对直辖市及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的项目热情较高,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项目则缺乏积极性,各地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出现了明显的非均衡态势。同时,商业银行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业务有很大差别,限制了经济不发达地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另外,由于地区经济不发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成功经验少,从而在项目融资审贷环节上增加了难度。

  2.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融资难。国内商业银行缺少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特点(具有长期稳定的收益)的认识和融资的成功经验,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过程中,偏好投资人作为借款人或投资人提供连带保证,扩大项目贷款的追索范围,而对于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持审慎态度,借此规避贷款风险。这种做法增加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融资难度。

  3.项目融资的保证条款极为严格。银行要求借款人对项目融资提供充足的保证并接受银行的监管,包括提供全额连带保证或较高比例的不动产抵押保证;专款专用的账户资金监管;盈余现金流量优先还本付息等附加条件,使投资人在项目融资和项目运行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非必要成本,降低了资产的周转速度和效率。这种做法影响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的推广。

  (三)城市政府存在角色缺陷

  项目融资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实践,有关部门颁布了专门针对境外项目融资的法规,即《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但是,还没有一项专门针对国内项目融资的法律、法规出台,使国内项目融资运作无法可依,城市政府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主体之一存在明显的角色缺陷。

  1.城市政府的信用评估缺失。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市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职能不断得到加强。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授权人(甲方)变为城市政府时,城市政府的信用成为评估项目风险的重要变量。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限较长,在此期限内城市政府能否信守合同成为投资人决策的关键依据。目前,国内还没有专业的部门或机构从事城市政府的信用评估工作,而城市政府的信用等级缺失直接影响了投资人的信心,使投资人对项目风险进行过高估计。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城市政府的信用在某些方面暗含着中央政府的信用,能够保证良好的政策连续性和投资人的合理利益。但在一些中小城市,由于某些原因使投资人发生损失而政府没有承担相应责任,不仅挫伤了投资人的积极性,而且影响了项目融资模式在中小城市的运用。

  2.城市政府对投资人的费用支付缺乏硬性约束。这就造成投资人面临政府不能按合同付费的风险,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各级城市政府与投资人相比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投资人无法对城市政府的不规范行为形成有效制衡。在项目融资模式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的甲、乙双方分别是城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投资人,理论上甲、乙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现实中甲方处于强势而乙方处于劣势。当城市政府出现费用支付违约风险时,投资人缺乏有效的手段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并且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相应职责。

  3.城市政府没有为投资人在项目实施后提供多种选择。国内BOT项目在投资人完成投资后,可供投资人选择的出路很少。多数项目都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股权不许更换、质押,加之对投资人的经营地限制,缴纳高额抵押费用和高额保证金等要求限制了投资人的选择。

  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运用项目融资模式的策略

  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上面提到的种种问题,使得项目融资模式没有得到理想的发育和拓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要真正掌握项目融资的运作方法和运作规律,并成功运用到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相关主体应充分认识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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