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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张 娜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23 17:24:0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因此,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迫在眉睫,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保修保险制度,则是解决此问题最好的办法之一。本文主要论述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现状、特征、与其他保险的关联与区别。通过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主要省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论证了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必要性,并对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1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内容

  2004年建设部有关部门已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并拟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兰州、成都、深圳、厦门、福州、大连、宁波、连云港12个城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行工作。这将是对建设丁程质量保修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规定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承保保险公司对质量缺陷维修后,如果质量缺陷是该工程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的,南承保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在承保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施工单位应当向承保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及时负责维修,经催告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单位业绩、项目管理水平等确定每个项目的保险费率。施工单位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建设单位不得再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保修抵押金。

  施工单位必须应为其施工的下列建设工程投工程质量保修保险:①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办公楼;②关系社会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商场、体育馆、剧院、学校等;③各类商品住宅工程。

  2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主要省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

  2.1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市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并非我国的首创,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早已正式立法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但是这些国家在强制推行之前均经过了较长的自愿试行阶段。

  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270条规定:“建筑人及承揽人,经过十年后,即免除其对于建筑或指导的目大工程担保的义务。”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卜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

  2.2国内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简介

  2.2.1吉林省开展了住宅质量责任保险

  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就亚泰花园杏花苑商品住宅楼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7亿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规定“在业主签订购房合同起一年内,由于房屋质量存在缺陷(在住宅质量责任保险范围内),给房屋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开发商或业主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我国开发公司首次签发第一份房地产质量责任保险,对于解决质量纠纷问题意义深远。

  2.2.2北京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2008年1月1日,北京市正式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首个试点为常营经济适用房项目。常营经济适用房是北京第二个公开招标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74万平方米,预计可提供7000余套经济适用房和1000余套廉租房。2010年11月30日以前,项目全部竣工,全部住房用于解决列入住房保障群体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该项目的4家开发商——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协议。这意味着,今后一旦房屋质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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