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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路建设中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行为关系
作者:蔡新荣 罗…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29 12:10:48
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廉洁自律,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加强管理,对不合格监理人员坚决予以更换。同时,监理单位应该通过与优秀监理 企业 (或个人)的交流、合作等方式学习别人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提高自身实力。4.4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易程度选择合适的岗位人选,并保证进入工地的人员、设备和投标书上的相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规范积极配合监理人员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4.5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时首先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考察和考核,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和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真正做到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同时要放手、放权、放心地将管理权力交给监理,使其能够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4.6对于那些合同、责任、质量意识较差,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承诺及规定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施工设备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严肃的处理,决不手软。4.7 业主充分放权,扩大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后,定期对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并通过责权利统一原则进行管理。一经发现有滥用职权、腐败现象的进行严肃处理,杀一儆百。4.8 一改过去监理单位、承包商向业主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 交通 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仅是承包商、监理单方面的向业主保证履约,而是三方相互保证履约,可以更有效的保证三方共同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保证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5、结束语:

        自我国公路工程实施监理制度以来,已经历了10多年的磨合期,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被广泛认可。然而,由于种种社会和 历史 的原因,形成了目前这种建设方全抓全管、监理成为建设方“雇员”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监理”的监理制度,使得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这已经 影响 到工程的正常开展,威胁到工程质量。自2000年 中国 加入WTO以来,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外监理单位、承包商进入中国的公路建设市场。有人说“与狼共舞”的时代来了,但是我们细想,谁敢与狼共舞?绵羊与狼共舞的结果只是性命难保,最好是老虎,才能成为舞台上的主角。所以,我们在喊着“狼来了”的同时,更应该留心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规范并健全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使我国的公路工程管理能够尽快的真正的与FIDIC管理模式接轨,适应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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