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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索赔
作者:佚名 来源:星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0-11 15:18:35

  摘要: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常常遇到索赔事件。这是一种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尽管产生索赔的原因很多,但处理索赔均应遵循以合同为依据,重事实,重证据,主动控制的原则。

  一、索赔的概念及意义

  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义务,只有坚持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有它的必然性。因为在每项工程承包过程中采取哪种形式的合同是业主决定,每个合同的具体条文是站在业主立场上编写的,承包商即使在决标前的谈判中也只能是在个别条款上使业主作出某种让步。再加上承包商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中以较低价格中标,实施过程中稍遇条件的变化即要处于亏损的威胁之下,他必然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因此,也可以说索赔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二、索赔的分类

  在工程承包过程中,索赔通常有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种:

  1. 工期索赔:指承包商在干扰事件发生后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的要求。承包商可以通过工期索赔避免因拖延工期而受到合同规定的处罚。

  2. 费用索赔:指承包商在干扰事件发生后向业主提出补偿额外增加费用支出或赔偿损失的要求。

  三、索赔的起因分析

  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因工程本身及所处环境有很多不稳定因素,常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且承包商不能控制的干扰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往往会打乱预定的施工计划安排,增加工程的施工难度,从而导致工期延误及施工成本增加。这些事件的起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违约: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责任,拖延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工程管理疏忽,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资料及施工作业条件,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

  2. 合同缺陷:承包合同不可能对未来所有的问题都能作出准确的说明和规定,合同中难免有考虑不周的条款,如招标文件不完善、合同条款不全等。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不严谨甚至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

  3. 合同变更: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如有关尺寸、工程量及施工时间、顺序等。

  4. 因意外风险和不可抗力因素: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如暴风、洪水、地震、战争等自然或人为事件。

  5. 工程及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如国家法令的修改、物价变动、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等。

  四、索赔的处理程序

  一般情况下,对于干扰事件造成的损失,业主方不可能主动提出赔偿,承包商只有积极把握索赔机会,才有可能获得合理的补偿。索赔程序往往按如下几个步骤进行:

  1. 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索赔小组,起草索赔意向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对此干扰事件表示索赔的意愿。

  2. 提交索赔报告

  证据是影响索赔的主要因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则索赔容易被驳倒。因此,干扰事件一经发生,承包商应抓紧时间收集证据,以支持索赔要求。索赔证据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变更指令、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工程照片等资料,索赔证据必须真实、全面,能充分说明干扰事件对工期和成本的实际影响。在计算索赔款额时,不同的计算方法对索赔值的影响很大,应选用合法、合情、合理、对自己有利的方法,各个计算基础数据应有根据。在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提出索赔要求并出具支持性资料,必要时还可以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

  3. 与监理工程师谈判

  在索赔报告提交后,承包商与监理工程师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磋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按照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商。索赔谈判是合同双方面对面的较量,是索赔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谈判过程中要讲事实,重证据,既要据理力争,坚持原则,又要适当让步,机动灵活。

  4. 业主审批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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