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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要实现宏观控制与直接管理并举的目标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9-17 11:20:29

  国家高度重视建筑业的发展,已经将建筑业划归第二产业,其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搞好建筑产品的造价管理,更好的为建筑市场的繁荣与稳定服务呢?

  随着全国工程造价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各项规则已经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或为接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工程造价编制已经或即将由过去主要按照各地《工程定额》进行编制的旧格局,演变为参照地方定额执行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的新模式,工程造价编制已经走上了技术法规管理的道路,工程造价编制的规则正在逐渐走上全国统一,这是一个跨越式的进步。通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新模式,建筑产品市场定价格局必将全面形成,价格调节机制在建筑市场的作用将更加明显。笔者认为,随着工程造价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应定位于政府宏观调控与直接管理前提下的市场定价方向,创建多元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一、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方向,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直接管理的关系,适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直接管理

  在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笔者认为,鉴于目前仍然以国有经济为主,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应在放开对非政府投资控制的同时,着重控制政府投资。这样,把绝大部分精力用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上,放开对非国有投资的控制,既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又利于搞活民间投资。为此,笔者倾向政府投资工程与民间等其他形式投资工程的分类管理。即政府投资工程造价不仅要搞好总量的宏观控制,还要继续保持政府的直接干预或是适度放开原则下的政府直接干预,而不是完全放开,实行与非政府投资一刀切式的推上市场;对其他非政府投资工程造价要实行完全市场化管理,除了违法的造价行为外,政府不再进行任何干预。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直接管理“多”一点,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直接管理“少”一点。当然,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管理“少”,不等于不重视,相反,即使是实现了工程建设投资的完全非政府化,政府对造价的直接管理也不应该被忽视,这是任何市场经济理论所难改变的。

  按照这一思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措施和方法,创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即对政府和非政府投资工程分类管理。对非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主要靠市场调节,政府只进行报建审批的总量宏观控制,参加质量检查,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造价行为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包括招投标等一切造价控制过程全部由业主操作,完全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政府采购挂钩,从WTO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并继续采取建材价格政府指导价进行造价控制,规定工程造价的上限与下限,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直接监督与管理。可借鉴香港的管理模式,探索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直接代建设单位管理工程造价,由该专门机构负责工程的调研、招标、合同签定、造价监理、结算审核等全部造价控制工作。对政府投资工程可由政府组织专门的工程造价审查机构或委托当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开,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和群众的监督;即使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也必须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再审查方可备案。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核终身负责制,不论何时出现问题,都要追究所有当事人责任。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要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方向,将对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的重点转移到政府投资工程上来,对每一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严格的工程造价监理与把关。当然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直接管理不等于否定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加强直接管理,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市场投资操作,由专门的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即采取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进行招投标,直接将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机制当中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门机构进行市场化操作,而不是有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所谓的直接管理是政府直接控制的“有形”市场式的管理模式,而不是计划经济的那种直接控制。

  二、工程造价管理,政府对建筑产品价格宏观控制与直接管理一个都不能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起重要作用。今后,国有资产投资和私营投资并存的格局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应采取多元管理的方式,政府对建筑产品价格宏观控制与直接管理一个都不能少。创建工程造价管理的新模式必须从满足政府宏观控制管理与直接管理的前提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需要出发。

  市场自身调节机制不是万能的。完全依靠市场不一定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关系国计民生的价格和突发状况下的价格调整离开政府的干预容易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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