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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8:04:07
违法行为的,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给予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等。

  (4)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即实行双罚制。

  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能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也可能是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具有违法的故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过失。构成前述法律责任,无需招标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具有主观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投标中心提出来的:泄标底时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来规避风险?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行政责任包括对涉及串通投标的单位,国家给予了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民事责任有: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对于公正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还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有: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结合案例见附件一)

  防范:强化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

  二、政策和社会风险(略)

  三、自然及环境风险(略)

  第二阶段即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我们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看一家企业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看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签证意识和能力,尤其是我们所讲的送达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有效地将工程量报告、停工通知的法律文件送达尤为关键。其中今天我们就会结合个案来说明在项目迟迟不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关于承包人是否有效的向发包人发出验收通知,承包人是否有效送达竣工验收报告显得尤为关键。

  为了在送达问题上避免纠纷,为能收集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将来诉讼过程中有利的证据,我们讲当事人切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的方式及收件人,在送达方式上,我们一般的经验即采用专递的方式,同时,一定要在专递的封面上注明送达的主要内容。同时,近日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在必要的时候,由于标的额较大,时间又较紧迫,合同中关于通知的送达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就公证处本身而言,其因为带有国家的公信力的组织,其作出的对于送达的整个过程的公证是最具有公信力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即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除非对方能以其他证据来辩驳。

  首先,我们先纵观看一下在整个承发包合同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有以下几个阶段:

  1.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这其中包括合同主义是否恰当,合同文字严谨与否,是否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无效合同。这里我们简单回复一下办公室提出来的关于在例行审核中没有细看就盖章的风险如何规避,我只能说这没有规避的办法,因为本身我们要做的盖章之前就必须认真仔细的审核合同,一但引起纠纷了,你总不能说,法官我们没有看到有这么一个条款,所以这个条款对于我们不生效。合同签字盖章的效力即是对合同所有文字内容效力的确认。当然,我们说在合同法中存在因重大误解或故意隐瞒、欺骗等行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的说法,但是,一般情况下,在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被告要主张这一权利的举证是非常难的。况且撤消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即若签订合同时存在意思瑕疵,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消权,否则撤消权消灭。因此,我只能说最妥善的规避方法唯有在签订合同前核查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以防被欺诈。

  结合案例二(附件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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