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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8:04:07
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并且通常情况下认为劳动者主张的成立。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公司应当督促项目负责人对于较敏感的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仲裁及诉讼,增加公司及项目承包人不必要的诉讼费用等。那么,如果发生上述所说的诉讼后,公司应如何应对呢?通常讲,公司在内部承包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担保金及其他担保条款,及追偿条款。以便在完成上述诉讼后,及时想项目负责人追偿。

  相应的,结合工程部提出的在低价标工程中,项目负责人拖延工程进度,该怎么办?首先,正如以上所说的,公司在选择怎么样的内部承包人时应当从前面提及的几个方面来考虑:注意选择业绩良好、有经济技术实力和资信可靠的单位,其次,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奖励金,风险控制金来监督项目负责人的拖延行为。

  1.工程违法转包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转包即为非法转包。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转包人收取高额的转包费,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法规对转包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具有劳务分包不以当事人主张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而确认无效。

  法律后果: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中罚款视其情节可以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的 5%-10%。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说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被法院收缴非法收入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发现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法院决定依法收缴该公司分包工程的非法收入两笔共8万多元。

  江油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查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违法将其承包的江油市境内国家物资储备局四川二五五处安全改造工程中的装卸区油泵房及消防水池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个人施工,从中获得非法收益4万多元。该公司还将装卸区警消综合楼、汽车装卸平台分包给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从中获得非法收益4万多元。

  江油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作出决定,收缴被制裁人约定取得的两起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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